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据郭锐所述,贵公司网站盗用其所拍摄的施工图片,并经我所初步核实。 依《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活着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贵公司是否有相反证据? 综上所述并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贵公司使用他人所有照片并以此营利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或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补签合同还是赔偿损失,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未尽事宜还望贵公司与我所联系。 此致 沈阳xxx法律顾问事务所 联系人:梁xx 执行证号:0049148 |